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821987********,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街**委**组,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务工。2011年12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前湾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或血环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6.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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