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卢龙县**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口处时,与从小区门口使出的由李某某驾驶的辽P*****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田某某、李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41.03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昊
检察官助理:张芳禾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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