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三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超速驾驶冀A3****/冀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通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郭辛庄西十字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