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超速驾驶浙G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一二三餐厅路段时,与沿工商路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6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警信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委托书、犯罪信息核查、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方某、潘某某、温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