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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村**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田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载被害人汤某某自**镇**村往**村方向行驶。13时许,当车行至宣恩县**镇**线22公里**路段处时,发生侧翻,造成2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汤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检验,田某甲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63.8mg/100ml。经鉴定,汤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收据、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3.(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34号检验报告、(宣)公(司)鉴(法)字[2019]41号鉴定书、平安行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309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30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在道路上行驶,造成1死1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小区,联系电话1359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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