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暂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6时3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号为豫P****3的银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由红安县永佳河镇新街出发沿檀八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安县永佳河镇汪河村路段时,遇行人张世清于前方道路同向行走,轻型货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碰撞,发生致行人张世清当场死亡及轻型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田某某负全部责任,张世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助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牌号为豫P****3的银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办案说明、尸源查询启事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现暂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街,联系电话1551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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