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68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鄂F****9小型普通客车,由襄阳市区向襄州区古驿镇黄渠河行驶,行至217省道襄州区古驿镇吕镇村路段,与步行的被害人司某某、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主动前往古驿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19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司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髓严重损伤死亡。
2020年1月22日,经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司某某、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尸体照片等物证;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襄州区医院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 事故现场视频、抽血视频、呼吸测试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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