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车**。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A****3重型厢式**车在沪渝高速渝沪向823公里+900米(鄂州西收费站附近)处,因疲劳驾驶追尾叶某甲驾驶的鄂A****9重型仓栅式**车,致使鄂A****3**车副驾驶上的被害人宋某某(男,殁年45岁)受伤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叶某甲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田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收费站图像预览、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5.询问证人叶某甲和讯问被告人田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洁琼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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