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6时2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黄石*中往**湾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黄石市西塞山区**湾*****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欧某某发生碰撞,致欧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依法调查认定,田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交巡警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第30号和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痕鉴字第163号;5、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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