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永川区**服务所驾驶员,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重庆市永川区**服务所所属的渝D7****重型特殊结构火车从陈食垃圾站往龙马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永川区陈食街道老永津路斑竹林岔路口时停车排队等待通行,其间,被害人陈某某在其车前步行通过,田某某驾车起步时疏于观察,将陈某某撞倒,后卷入车底,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车离开了现场,当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接到单位领导顾某某电话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陈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的特征,系胸椎扭曲骨折致脊髓损伤致死。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田某某垫付给被害人陈某某亲属丧葬费一万元,永川区**服务所赔偿陈某某母亲李某甲23万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5.2327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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