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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41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住彬州市城关镇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1日13时21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陕DRS***号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陕西省长武县312国道1713KM+200M处,因违章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飞鸽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应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单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核查单、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陕西中正机动车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部分赔偿民事损失、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启龙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彬州市城关镇迎新巷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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