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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青岛市城阳区宁城路行至正阳中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芦某某驾驶的青岛******号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损、芦某某伤,田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离开。后芦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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