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4********,汉族,初中文化,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载质量为61420kg的细沙)沿省道313线由东往西行驶,当日3时56分许,途径省道313线33km+300m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遇前车潘某某驾驶的赣******重型自卸货车因前方路政工作人员进行流动巡查而减速停车,被告人田某某操作不当,先与赣******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部相撞,后与在道路右侧路肩上的行人郑某某、文某某相撞,并碾坏杨某某房屋前水泥坪,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杨某某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保险单、称重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众一司法鉴定所、中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路上行驶时因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柏桃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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