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保安,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林业局**委**组**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介绍宋某某(女)、房某某(女)为李某某提供卖淫活动,并将自己租住的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16栋2单元下房提供给上述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嫖娼现场录像、微信转账截图,证人李某某,宋某某,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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