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分别在本市第三中学东侧小区内承租出租房屋和长庆北街9-1号楼5单元202室,介绍卖淫女张某某、邱某某以每次嫖资50元的价格与3名男子从事3次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20元嫖资作为介绍卖淫的好处费。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介绍卖淫女邱某某与嫖客郭某某商讨好以嫖资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尚未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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