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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为让女友朱某某卖淫以补贴日常消费,向其推送了一个专门介绍他人卖淫,昵称为“某某”的微信号(另案处理),后朱某某通过“某某”的联系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在莆田城厢区、荔城区的酒店多次提供性服务。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卖淫人员温某某推荐了一个专门介绍他人卖淫的微信号,温某某通过与该微信号的联系,于2019年10月份期间在莆田市城厢区**、**酒店等地多次提供性服务。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拘留所门口抓获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朱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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