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田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已因此案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原为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利用手头掌握大量男性顾客联络方式的优势,在深圳市龙岗区通过微信号wxid-417r****8i22(昵称“勿*你”)与他们保持联系,遇有顾客向其表达嫖娼意向,夏某某则与被告人田某某(微信昵称“小**翻”)及伍某某(已因此案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联系,对方负责提供卖淫女的照片、价格等信息,一旦顾客选中,夏某某通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嫖资后(有时是嫖娼人员现场给付),再将卖淫女所在地点相告,待卖淫嫖娼行为完结后,夏某某每次从中提取80——200元不等的提成并与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操作的支付宝账号(账号名翠**(王某某))进行分成结算。
夏某某、伍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其交代:其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10月期间,受雇于伍某某从事介绍卖淫行为,日均介绍五六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共从伍某某处领取七万余元的报酬。 后经进一步侦查,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确有介绍卖淫的行为,共获利6000元(其从伍某某处领取了一个月共6000元的工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记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自首,应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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