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住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在鸡西市滴道区****的家中发生争吵,田某某用观音佛像扔向其妻子时,观音佛像将窗玻璃砸碎,部分破碎观音佛像飞出窗外。随后田中打开窗户将香炉、铜制佛像等物品扔出窗外,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现代雅绅特轿车前风挡玻璃、前机器盖(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和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楼下的宝骏510SUV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前机器盖、顶棚(共计价值人民币3,020元)砸坏。1月17日早晨,关某某在不知田某某所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田某某下楼发现将他人车辆砸坏,向关某某及张某某主动承认并同意予以赔偿。在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此事时,田某某亦主动承认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铜色铜制佛像1个、瓷质佛像1个、香炉1个、香碗1个(照片);
2、书证受案表、接处警说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6、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7、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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