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田**,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群众,无前科,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乌什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田**与阿克苏***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答订了一份私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阿克苏**有限公司贷给田**200万元,以阿克苏**有限公司名义交到乌什县财政局账户,用于乌什县阿合雅综合扶贫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次日阿克苏****有限公司便向乌什县财政局账户交纳20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乌什县阿合雅综合扶贫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被叫停无法实施,田**为了把200万保证金中的100万从乌什县财政局支走,购买假的“阿克苏**有限公司”印章,于2020年1月10日使用假的印章制作授权委托书从乌什县财政局支出项目保证金中的100万元,其中40万元以田**个人名义在乌什县永展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入股,60万元田**用于偿还借款和其他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田**认罪认罚,现已退还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已退还75万保证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现取保候审,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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