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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工程,伪造中国**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从电脑上套用中国**有限公司行政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私人印章与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天虹南路****工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相关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801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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