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田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系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其为收取工程款,于2019年9月26日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号门门口伪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公章,并在电脑上用软件制作了“成都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管理局”两枚公章。
田某某利用伪造的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向成都市**咨询公司申请未支付余下工程款75万元,利用伪造的四川**管理局印章制作了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8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利用伪造的成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制作了《委托支付函》,成都市**咨询公司将45万元工程款转入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钱款转给田某某。
2020年1月18日,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45万元退还给成都市**咨询公司。当天,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20日,田某某获得了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谅解。同年1月23日,获得了成都市**咨询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田某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畏
检察官助理:焦明锋
附:
1.田某某联系电话:156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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