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大学本科学历,陕西省咸阳市**市人,住陕西省**市**路**巷**排**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骆某某(另案侦查)以在新疆投资油罐车为由,取得苏某某等12名投资人14辆油罐车448万元的投资款,田某某、骆某某将112.58万元分多次转入张某某公司或个人账户用于购买5辆油罐车(车牌号为新L****2、新L****1、新L****2、新L****9、新L****3),其他款项用于其他投资或者个人挥霍。在投资人要求查看投资车辆手续时,为了应付投资人,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找到微信名为“办证”的人,以7500元的价格伪造了车辆手续7套,其中每套手续中包括伪造的购车发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罐体检验合格证、保险单等证件材料。后来,投资人发现该手续系伪造,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渝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据光盘1张、讯问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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