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公寓,联系并提供身份、地址等信息给制售假证人员,制作1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10823号)。经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证系伪造的假证。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村**路**号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证件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提取手机记录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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