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伪造货币罪:2019年3月至5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向他人学习制作假币技术,并从他人处购买大量50元面额的半成品货币(人民币)及电脑、打印机、假币模板、金属线防伪纸、发胶、滚轮、“荷花”图案印章等。为方便邮寄假币,被告人田某某提供身份证照片及身份信息,从他人处购买姓名为“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假币邮寄到拉萨后,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剪裁假币尺寸、溶液浸泡增加假币硬度、滚轮碾压增加假币凹凸感等方式对购买的半成品假币进行加工,后伙同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本市部分茶馆内使用假币,并向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出售50元面额货币33张。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50元面额可疑人民币76张,扣押20元面额的可疑人民币20张;从证人黄某某处扣押50元面额的可疑人民币24张。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查扣用于伪造货币的电脑、打印机、印章等物品,并从电脑中查获大量货币模板。经核实,本案查获的45张50元面额可疑人民币及15张20元可疑人民币的冠字号码与被告人田某某笔记本电脑中的人民币模板冠字号码一致。经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鉴定,本案涉案的可疑人民币均为假币。
传授犯罪方法罪。2019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收取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各3000元人民币学费,向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演示、传授假币制作技术,并现场伪造20元面值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货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波
其美卓嘎
附: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