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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9********,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为方便找工作,经与他人合谋,由其提供身份信息并支付120元,由对方伪造一张名为“田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后田某某持该证至一修理厂应聘成功。该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为伪证。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身份证;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人一档健康监测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6、检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身份证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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