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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房产销售,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南通市老长途汽车站一小巷电线杆上看到一办理证件的广告,后联系对方为其办理了假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该假证驾驶苏FU****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金桥村湾子头路口,被查禁酒驾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的“姓名田某某、证号3206831989********”的机动车驾驶证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田某某驾驶科目考试信息;

2.证人田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该假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佳丽

2020年1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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