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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通过路边广告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照片为其本人,姓名为 “刘某某”,身份证号码为1423021988********的居民身份证,并于2019年12月11日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在太原市迎泽区**医院办理了一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扰乱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08359****)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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