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山西省**市**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在中国银行汾阳文峰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4096********4300的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2014年11月该银行卡透支额度增额至75000元,后被告人田某某无法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为躲避银行催收欠款, 2015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与其丈夫雷某某到新疆五家渠市藏匿,并且变更了手机号码。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共透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文峰路支行信用卡本金69043.98元未归还。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文峰路支行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催缴未找到田某某本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新疆五家渠市被五家渠垦区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亲属到公安机关缴纳信用卡透支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69043.98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和桥街道办事处西大街南侧3号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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