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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小学文华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以灵名“李某某”练习并传播邪教“全能神”,2019年8月22日,青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在青州市**村李某某家中将聚会练习“全能神”的田某某等人当场抓获,随即依法对相关人员住所进行依法搜查,扣押全能神资料若干,其中书籍64册,内存卡10个,比例换算扣押数量为64/50+10/20=1.7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内存卡;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已被国家取缔,仍纠合教徒聚会,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益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在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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