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093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该县**镇**村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4月19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田**在位于玛纳斯县**镇**村附*村**号家中独自饮酒,于同日23时许驾驶新B7****号小型轿车从家中驶出,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S115线与文化路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王**驾驶的新A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处置现场时田**因担心酒驾逃离现场,并返回家中再次饮酒,在公安机关传唤后,邀哥哥田**前往事故现场帮其顶替,并接受交警检查,次日二人如实反映事发经过。经鉴定,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鸿龙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田**现取保候审,住玛纳斯县**镇包家店**村附*村**号,联系电话:13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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