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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271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新城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吉GA28**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江路与幸福街路口处,被交巡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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