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纠纷工作中发现,湘******号小型货车驾驶员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民警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事发后民警将田某某送检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7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判决书2.证人周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保靖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