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姚安县**镇**村委会***驶往家中。14时30分,行至**中学路段时,被告人田某某感觉酒醉头晕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休息,后翻越门禁进入**中学滋事,被**中学保安、值班老师制服后报警。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8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中学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3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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