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从**饺子馆驾驶冀F*****号银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才查获,现场对田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经采血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树民
检察官助理:郭吉福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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