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街**委**组。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宾县宾州镇天福缘酒店西侧50米处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现行查获并传唤到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提取血样并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田某某驾驶查询单、田某某驾驶车辆查询单、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求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山
2018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于宾县**镇**街**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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