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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铜梁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富源县**街道**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富源的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3时1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号的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富源县胜境大道与鸣凤路交叉路口50米处时与云D*****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田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262.57mg/100ml。

2020年7月18日,鉴于修车费用已全部结清,被害人董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田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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