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1********,汉族,初中,沂源县**机械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0时03分,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至健康路与振兴路路口,被沂源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带田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由医院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测定。经鉴定,田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幸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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