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大道由西东行,行至****岗向南右转弯时,车辆驶入路左,与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南行时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9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润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333688****。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