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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赤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311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13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G*****号哈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10国道怀来县土木镇石河村路口,在驶入110国道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冀G*****/冀*****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田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9.06mg/100mml,属于醉酒驾驶。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情况证明;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5、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协议书及收条: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雪婧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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