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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乡,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吉F****1号小型轿车,沿**乡**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乡小学门前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

(二)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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