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现住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K*****轻型普通货车沿平山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交警在西外环铁道桥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平山县**镇**村;
2.本案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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