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同家庄镇**村**巷**号,现住址:新疆温宿县**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5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00时4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NB8***小型越野车搭载妻子周某某及2周岁的女儿田某某,行驶至锦绣江南1期小区门口处直接穿越复兴大道道路中心实线准备左拐时,与一辆由南向北在中心线右侧第二车道的直行车辆新N2X***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因害怕离开事故现场,民警达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前往温宿县**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田某某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新疆温宿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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