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9014,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泸溪县**镇**小区**路**号,住湖南省泸溪县**镇**小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2时许,田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湘******号兰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溪县**镇**路快三秒路段沿**路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外路段时,与道路左边的路缘石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田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3.8941mg/100ml,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9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泸溪县人民医院将田某某抓获到案,田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片、泸公交认字【2020】第31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05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3.8941mg/100ml,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镇**小区**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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