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个体。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甘AT****号小型面包车沿瓜州县东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KM+9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李岩兵驾驶的甘B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田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田某甲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田某甲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AT****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田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的事实;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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