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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号,个体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甘AT****号小型面包车沿瓜州县东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KM+9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李岩兵驾驶的甘B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田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田某甲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田某甲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AT****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田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的事实;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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