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村**段**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照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4.38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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