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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XX,男性,198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80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雄街道XXXXXX,无前科,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0时30分,被告人田XXXXXX饮酒后驾驶云DXXXX小型轿车行至罗平县鲁布革大道罗平三中门口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37mg/100ml,送检田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XX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田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XX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XX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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