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5231991********,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住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枣乡街与文化路路口时,与顺行等红灯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在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8.4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完毕,田某某获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述材料;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林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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