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7日2时许,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昊男
检察官助理:庞 静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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