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南城区**行政村**自然村**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13分许,田某某驾驶无有效机动车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208国道410KM +800M**商铺门前路基由南向北起步时与停在道路西侧张某某驾驶的蒙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蒙A9****号小型轿车右后车门处站立的王某某受伤, 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田某某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经鸟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及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乌)公(司)鉴(理)字【2020】260号、(乌)公(司)鉴(理)字【2020】261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现场勘查、采集当事人血样、调取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及对田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视听资料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已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5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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