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镇江新区**电器工具材料厂**,住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镇**家**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川味小吃店”出发,沿后巷姚后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迎宾桥路段处时与仲某某驾驶的苏L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